今天给各位分享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报道 > 热点专题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栏 > 北湖区城管局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四)拟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2、【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

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报道 > 热点专题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栏 > 北湖区城管局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对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审会实行分级讨论,分为局案审会和法制案审会。   第三条  案审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  任:由局长担任,负责案审会全面工作。   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协助主任工作。   成  员:其他副局长、纪检组长。        案审会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案审会由主任主持,局班子成员、局法制科、直属队负责人、直属队分管领域负责人、执法队负责人、执法队法制员、承办人员等参加。   法制案审会由副主任主持,分管立案的副局长、分管领域的副局长、局法制科、执法队负责人、执法队法制员、承办人员等参加。   经主持人批准,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及专家列席案审会。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由局案审会集体讨论:   (一)拟对公民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拟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及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的;   (五)拟处以限期拆除300㎡以上的案件;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免罚清单的除外)、减轻处罚的案件;   (七)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八)法制案审会认为应当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疑难、敏感、复杂案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由法制案审会集体讨论:   (一)拟对公民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三)拟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四)拟移送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组织听证后,听证处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决定不一致的案件;   (六)因故需要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案件;   (七)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八)其它疑难重大案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拟做出处罚的金额,是指依据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做出处罚的金额。   第八条  提交局案审会、法制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队应当提前一周将案卷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提交局法制科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申请表》方可上会讨论。   经局法制科审查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讨论的,可以组织办案部门、直属队专业中队、法律顾问召开案件研讨会。   执法队应当按照法制审核中提出的意见,对案件材料进行补充完善,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不同意的,不得提交上会讨论。   第九条  参加案审会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前向主持人申请回避;因故未能按时参会的,应向主持人提前请假。   第十条  案审会由案件承办人或者执法队负责人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说明理由、存在的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   第十一条  案审会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限;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内容是否恰当,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执行标准;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案审会听取案件介绍后,由会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讨论。参加案审会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执法队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案审会集体讨论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综合讨论的意见,并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作出集体讨论结论。   第十四条  案审会集体讨论应现场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如实记录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情况,并经参会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归入案卷。   第十五条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处理决定未正式作出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应当组织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案件而未组织讨论的,该案卷在案卷评查中扣除相应环节分数。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一)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提交的;   (二)擅自改变经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十八条  各执法队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自行组织队内集体讨论,由执法队负责人主持,副队长、中队(组)长、法制员、承办人员等参加:   (一)拟对公民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   (三)其他需要讨论的案件。   第十九条  督查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案审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采纳的;   (二)复议机构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决定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人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经领导同意的;   (三)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四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由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第五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复议人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经领导同意后,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待有关部门作出审查意见后,再继续审理。   第六条 复议人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被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被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但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十日,填写《延期审理审批表》,由领导批准是否同意延期。   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准确、公正、及时地   处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设立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局案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主要负责   人担任;设执行副主任委员1名,由局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担任,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其他委员若干名,由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各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相关行业专家出席。         由主任委员决定与案件有关部门的列席会议人员。局案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三条     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或事项: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的案件;         (二)对公民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总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四)拟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住建规划领域超越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拟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   (六)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四条  局案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执法部门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经局政策法规股、局分管政策法规领导审核后,报送局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召开案审委员会的时间。         第五条  局案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担任主持人,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执行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具体办理情况,汇报案件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处理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汇报完后将相关资料交局政策法规股留存。         第七条  汇报案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汇报人姓名、职务;         (二)案件类别、案件性质;         (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         (四)案件事实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违法或违规事实、过程、结果,主要从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的要件进行阐述;         (五)准确表述能够证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目前案件本身需要但无法或难以获取的证据有哪些及无法取证的原因   (六)准确表述违法、违规行为人具备哪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及免予处罚的情节;       (七)提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建议;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有关情况。       第八条  局案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到会人数过半才能形成有效决议。参加局案审委员会的委员在听取汇报后,由局政策法规股先汇报案件的定性和拟作出的处罚处理发表法律审查意见,然后其他委员各自发表意见,经集体充分讨论,须获得参会委员超应到委员半数同意才能形成会议决定。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形成决定制作《案件审理会议备忘录》。       第九条  各执法部门应按《案件审理会议备忘录》决定依法执行,并附卷备查。未按《案件审理会议备忘录》执行的,由办案人员及执法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于局案审委员会已作出决定的案件,如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原有决定的,由各执法单位重新按程序提交局案审委员会讨论。       第十一条  局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审委员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局案审委员会委员、案审记录人员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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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zwdbk.com/post/4693.html发布于:2025-12-01